買房是人生一件大事,不管是自住還是投資,都需要花大筆的金額。
然而,萬一花了大錢,卻又不小心踩到了地雷,那可就欲哭無淚了!
上一篇,喬王特別整理了海砂屋及查詢網站,這一篇要介紹的是凶宅。
所謂的凶宅,是指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房子,但實務上,法院、官員、法院、仲介、民眾等不同人對於凶宅的見解卻不盡相同。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其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如從專有部分跳樓輕生,而死在其他樓層或中庭)」
排除部分如下:
「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又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之房屋非凶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屋。」
上面👆這一大段是否看起來很複雜?沒關係,喬王幫你翻成白話文!
根據上述定義,可整理出三項重點:
根據上述定義,可整理出三項重點:
1. 期間:賣方持有期間,意即內政部認為轉手後房子就不算凶宅,但民間普遍認為凶宅轉手後仍應屬凶宅,所以104/10/01以後的不動產說明書新增規定,只要是產權持有的期間都要敘明,所以變成「一日凶宅,終身凶宅」。
2. 原因:非自然死亡,意即兇殺或自殺才算。
但曾有一個法院判例是「因病過世,但未依禮俗而殮葬,導致陳屍多日而腐臭,甚至流出血水」,造成了「凶死而未得善終妥善處理之觀感」,由於會影響房屋價值,所以也等同凶宅。(可參考108年重上281判決最下方的引用案例)。
不過另一個法院判例雖然也是「 因肝硬化死亡,陳屍多日,屍體腐爛」,法官卻採用內政部的定義而判定不是凶宅。
但曾有一個法院判例是「因病過世,但未依禮俗而殮葬,導致陳屍多日而腐臭,甚至流出血水」,造成了「凶死而未得善終妥善處理之觀感」,由於會影響房屋價值,所以也等同凶宅。(可參考108年重上281判決最下方的引用案例)。
不過另一個法院判例雖然也是「 因肝硬化死亡,陳屍多日,屍體腐爛」,法官卻採用內政部的定義而判定不是凶宅。
3. 地點:陳屍於專有部分(公寓大廈建物共可分作「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約定共用」等四類型,屋頂多屬於共用,其中露台有的是專有部分的附屬建物,有的是約定專用。)
如果有人從12樓跳到3樓的露台,3樓算是凶宅嗎?假設露台是約定專用,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但法院仍可能判定因為會減損3樓的價值,認定3樓是凶宅唷!
如果有人從12樓跳到3樓的露台,3樓算是凶宅嗎?假設露台是約定專用,則不符合內政部凶宅定義,但法院仍可能判定因為會減損3樓的價值,認定3樓是凶宅唷!
然而,因為內政部的函釋僅為行政規則,位階太低(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法官反而具有較高的裁量權,所以法院對於凶宅的見解,常常與內政部不同,買房時請務必注意。若想對此議題更深入了解,可參考這篇文章:《凶宅,和您想的不一樣!》
凶宅的資訊其實整理得很雜亂,但仍可參考以下查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