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扣除額新制-名模條款


財政部於108年11月8日發布了「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適用範圍及認定辦法」,109年5月申報108年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又多了一個新規定了,不分行業類別皆可擇一適用,由原本的定額扣除20萬元,現在多了特定費用(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的減除各項限額為從事該職業全年薪資收入3%,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指出,約年薪222萬以上薪資所得者以特定費用申報較有利,這個新規定又稱「名模條款」,起因為名模林若亞申報94年綜合所得時認為自經紀公司領取的所得應可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扣除相關服裝、化妝等必要成本費用。


109年5月申報108年薪資所得扣除額將依下列兩項擇一

一、定額減除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定額20萬元,免附證明文件

二、特定費用減除

1. 職業專用服裝費:減除限額為從事該職業全年薪資收入3%
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須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包 括依法令規定、雇主要求或為職業安全目的 所需穿著之制服、定式服裝或具防護性質之 服裝,以及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相關支出。

認列方式為服裝之購置或租賃費用,與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 之清潔維護費用。

2. 進修訓練費減除限額為從事該職業全年薪資收入3%

進修訓練費則包括參加符合規定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等訓練費用,該機構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境內機構包括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關 (構)、職業訓練機構、教學醫院、各級學 校、短期補習班、設立目的或營業項目與 人才培訓有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公 司法人。

(二)、境外機構包括國外政府之研究或訓練機 構、教育部公告參考或認可名冊之外國學 校及境外其他重要研究或訓練機構等。

(三)、另所得人參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 屬公(工)會指定或認可機構所開設符合法令要求之課程者,亦得列報進修訓練費。

認列方式為支付符合規定機構之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與課程直接相關之教材費、實習材料費、 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3. 職業上工具支出減除限額為從事該職業全年薪資收入3%

職業上工具支出只要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之書籍、期刊及工具(包括中、外文書籍、期刊或 資料庫;職業上所必備且專用、及為職業安 全目的所需防護性質之器材或設備;表演或 比賽專用裝備或道具)之支出。

認列方式購置符合規定之職業上工具支出得以認列,惟工具效能超過 2 年且支出金額超過 8 萬元者, 應採平均法,以耐用年 數 3 年(免列殘值),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認列。

資料來源:財政部

總結:薪資所得新制雖為名模條款但不限行業皆可適用,但三項可列舉之有3%全年薪資所得限額,對於高所得(全年薪資所得222萬以上)較為有利,此規定追溯自108年1月1日起,若要適用此規定者記得開始蒐集費用憑證,以免109年報稅時來不及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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