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病主法」是什麼?上路之後還需要保險嗎?(上)》中,我們討論了善終、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和預立醫療決定書,知道了適用病主法的五個臨床狀態。
這篇我們將討論病主法和保險的關聯。
有了病主法,我還需要各種醫療險嗎?
一般醫療險啟動的時間點是遠早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條件。在達到我們預立醫療決定書涵蓋的範圍之外,還有非常多情況是可能用到醫療相關保險的,例如遇到一些造成住院和手術需求的疾病或意外,可能並不嚴重到我們考慮「放棄治療以達善終」,卻能造成高額的醫療花費,中間的缺口便是醫療險的意義。
有了病主法,我還需要失能險或長照險嗎?
失能險保障的是不幸失能、失去工作能力,卻仍然需要收入的狀況,針對這個部分,勞保有提供失能給付,但額度可能無法應付一般勞工實際需求,所以很多人會透過商業保險補足失能生活給付。
長照險保障的則是高齡化社會最常遇到的認知功能障礙和生理功能障礙造成的額外開銷,通常一個人達長照狀態時,也需要另外聘請看護或是家人提供生活上的協助。
無論是失能險或是長照險,都是為了遇到狀況後的長期需求所設計的保單,這些狀況通常是不可逆,但也不會在一開始就進入生命末期的狀態;因此,一般在預立醫療決定書啟動之前,失能險和長照險也能先提供財務上的幫助。
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開放民眾自主決定的內容,和過去相比雖然已經較寬,但和所有臨床上可能遇到的狀況比起來卻仍然非常有限,所以替自己決定善終之餘,也別忘了檢視自己身體微恙時擁有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