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買了房子,原本的租金支出變成了購屋利息,只能擇一申報列舉扣除額嗎?
先來看看所得稅法的規定: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並應檢附: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6)
⭐️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
那麼原本租屋年度中買了房子,房屋租金和購屋利息只能擇一申報嗎?
依據國稅局的解釋,在同一課稅年度期間,有租屋及購屋的自住事實且期間不重疊,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可按比例申報列舉扣除額的喔!!
小黃在107年1-5月租屋自住,租金共4.5萬元,6-12月購屋自住利息費用為7萬元,且當年度尚有取自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扣除限額按比例計算
⭐️租屋限額:12萬元x5/12月=5萬元
⭐️購屋限額:30萬元x7/12月=17.5萬元(實際金額未達限額,僅能就實際金額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萬元=淨額6萬元扣除額)
➡️可認列之列扣金額為5萬元+6萬元=1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