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 銀行公會提5建議


銀行公會理事長李紀珠25日指出,她將向新任金管會主委丁克華提出以房養老五大建議,其中為降低銀行在承作時對延壽風險的疑慮,建議金管會應仿香港、美國成立專責的保險基金,來承擔借款人終老後出售房屋所得不足以清償銀行撥款總額的風險。
 銀行公會也已安排在5月10日舉行以房養老研討會,屆時美國HECM以及香港按揭證券兩大以房養老的專責機構,將派新任副秘書長與副總裁來台與會。李紀珠認為,以房養老應由金管會擔任主政工作,再結合內政部與法務部:「因為貸款與餘命都是金管會的職掌」。
 李紀珠指出,目前以房養老有三大問題,一是都訂有到期日規定,因此沒有所謂「終身給付」,且不具「無追索權」特性,屆時若借款人房子出售價值不足以償還借款,銀行有權處理借款人的其他財產。
 第二是最高年限30年,30年期滿後要繼續延撥,就不在原抵押權設定範圍內,接下來若辦理續借或新借容易引發爭議;第三則是銀行若大量承作,銀行資金被大量鎖在不動產,會產生流動性的問題,不僅銀行大筆資金被綁在不動產,而且20~30年後銀行會大量處分不動產,也會影響房地產的價格。
 為避免上述三大疑慮,她認為,金管會出面主事協調內政部、法務部,根據銀行公會的五大建議訂定配套措施。
 建議一是建議參考美國HECM及香港按揭證券作法,由金管會成立專責機構,並提撥專款設立保險基金,以承擔借款人終老後出售房屋所得款項不足清償貸款本息差額的風險,並由政府來對借款人資格、可貸金額、成數、相關費用等,訂定統一條件;若對象範圍擴大到高資產客群,建議可以對房屋價值超過一定金額的借款人,收取較高費率的保險費,並自行負擔諮詢費用。
 建議二是前述的專責機構一併提供年長的借款人諮詢服務,以建立對以房養老正確觀念;三是建議內政部提供借款人遷籍、死亡等戶籍給聯徵中心以利銀行查詢;四是法務部要修法民法第881之4條,破除房貸期限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例如可將房貸期間延長至50年;最後則是建議金管會要給予降低呆帳提存比率等鼓勵銀行辦理的誘因。